原告战友在学校通过面试被中粮集团广西中粮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录取,经过半年多的培训、工作,原告参加了被告安排的体检,体检结果为大三阳,公司要求原告自动离职,原告反复交涉未果,被迫签写解除劳动关系书并离职,遭遇乙肝歧视。
2007年10月15日原告在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请求:
1、以原告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原告签写劳动关系解除书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构成歧视。
2、裁定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体检费15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
2008年1月17日裁决如下:
1、裁决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无效。
2、裁决生效后,15天内安排原告就业。
3、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4、案件受理费2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由原告负责,案件处理费15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由原告负责,15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由被告负责。
原告对裁决不满意,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体检费15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
2008年10月24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