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4日下午, 应聘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小华收到了该公司面试通知。第二天上午9点到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面试,6日他就收到了录用电话通知。通知说携带相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4份,毕业证书一份,体检报告一份(其体检报告包含乙肝两对半),到南宁市人民东路73号金朝阳大厦,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办入职手续。
6月11日上午10点多, 小华如约来到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人事部说明来意,人事部工作人员拿到入职资料后,查看了体检报告单(乙肝两对半,肝功能,心电图,胸透)后, 明确的说体检中的两对半阳性不符合国美电器公司的要求, 所以不于聘用,遭遇乙肝歧视。
这起乙肝歧视案于2008年11月10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8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国美公司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权。
2、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
本案受理费500元(具体价格以门店价格为准)由国美公司承担。